行为准则
ACAMS 所有会员承诺如下:
- 努力维护和加强反洗钱专业人士的职业道德。
- 保持和展示商业伦理与职业道德的最高标准。
- 尊重 ACAMS 会员、工作人员和其他人。
- 遵守 ACAMS 所有的《章程》、《会员准则》、政策以及其他规则。
- 遵守所有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
根据“会员行为审查程序”,如果 ACAMS 会员的行为被认定构成以下一种或多种情节,则应受到纪律处分:
- 重罪定罪。(有关重罪定罪问题的进一步讨论,参见“会员行为审查程序”)。
- 在反洗钱行业或 ACAMS 背景下,一再或故意对一个或多个人或实体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口头或书面声明,且该声明对这些人或实体的职业声誉或商业声誉造成损害。
- 故意向 ACAMS 或公众谎报 ACAMS 会员资格或资历。
- 一再或故意向 ACAMS 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 未经授权使用 ACAMS 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ACAMS 的名称、徽标、其他商标或服务商标、版权信息或会员名单。
- 通过威胁或其他手段一再恐吓或骚扰 ACAMS 会员或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毫无理由和依据地举报其他 ACAMS 会员违反《会员准则》。
- 违反《行为准则》。
这些《会员准则》应适用于 ACAMS 的现有会员和准会员。
ACAMS 会员行为审查程序
会员在任何时候都应遵守 ACAMS 《会员准则》 (以下简称《准则》)。有关 ACAMS 会员本质上未遵守《准则》的指控,应按照 “ACAMS 会员行为审查程序” (以下简称“程序”) 处理。程序应适用于 ACAMS 的现有会员和准会员。本文中提到的“会员”应酌情包括“准会员”:
I.会员审查委员会
ACAMS 理事会应设立会员审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应由五名非理事会成员的 ACAMS 个人会员组成。ACAMS 理事会应任命一名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会主席。与被指控的不当行为存在任何个人或商业关系,或与所处理的控告存在任何利益冲突的委员会委员,不得参与此控告的处理。在此情况下,ACAMS 理事会应重新任命一名委员会替代委员。
II.程序的制定和管理
A. 委员会主席具体负责确保程序在执行和遵循上的一致性与客观性。
B. 委员会的所有行动应予保密,并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C. ACAMS 将公布程序,以供所有会员和准会员了解。
III.控告
A. 所有控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必须指明控告对象。此外,如有需要,委员会主席或任何委员均可自行发起调查。
B. 收到控告后,委员会主席应在十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委员会主席可行使自由裁量权,针对该控告得出结论:(1) 明显包含不可靠或不充分的信息,或 (2) 显然是毫无意义的或微不足道的。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主席可认定该控告不具有可诉性,无需将其提交委员会以确定是否严重违反《准则》。如果是这样,该控告应由委员会主席处理,并由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交人。委员会主席对控告的所有初步处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委员会全体委员,并向理事会主席提供一份复印件。
C. 如果委员会主席初步认为控告具有可诉性,则应确保通过挂号信 (要求回执) 向行为受到质疑的会员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该会员正在展开调查,并概述调查的依据。委员会主席还应书面通知提出控告的个人,说明委员会正在审查该控告。
D. 重罪定罪的特别程序:
如果委员会收到肯定性证据 (即政府官方文件或所涉个人自认),证明某名会员或准会员在过去三年内曾被判重罪,则该会员或准会员应被取消会员资格 (针对会员) 或被拒绝入会 (针对申请人)。
- 如果委员会收到肯定性证据 (即政府官方文件或所涉个人自认),证明某名会员或准会员成为会员或申请成为会员是在被判重罪后的三年之后,则委员会应要求该会员或准会员详细说明犯罪的性质,以及之后采取的任何和所有可能证明其改过自新的行为。委员会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再决定该会员或准会员是否应保留会员资格或成为成员。这些因素应包括定罪后的间隔时间、犯罪性质及其与反洗钱专业人员行为的联系,以及其他任何相关因素。
- 如果委员会决定不应继续保留某人的会员资格或使其成为会员,则所涉个人应有权对根据程序所作出的决定提出申诉。
- 如果会员或准会员分别被取消会员资格或被拒绝入会,除非委员会根据程序第五节另有决定,否则该会员或准会员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 ACAMS。
IV.控告的审查
A. 对于每一起被指违反《准则》的控告,如果委员会主席认为具有可诉性,则应授权对其具体事实或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以下简称“调查”),以澄清、阐明或证实提交人所提供的信息。
B. 委员会应联系提出控告的个人和被指控的会员,以了解更多有关指控的信息。委员会首先应确定根据程序审查该控告是否适当,或是否应将该案件提交给另一执法实体。委员会应在控告提交到委员会后三十 (30) 天内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C. 如果委员会建议提出正式指控,委员会主席应通知被指控的会员,并将指控和委员会报告的副本寄送给该会员。委员会主席应通知该会员可以要求举行委员会听证会 (以下简称“听证会”),或者对委员会的报告作出书面答复。如果该会员要求举行听证会,则应在通知该会员后六十 (60) 天内举行。还应通知该会员,他/她有权查看将在听证会上提出的证据,并可由律师代表出庭。该会员应收到一份程序的复印件。
D. 委员会的所有调查和审议都应尽可能严格保密,但在法律强制下,委员会应获准披露任何相关信息,或向对审查和调查被控不当行为至关重要的各方披露。委员会的所有调查和审议均应客观地进行,并排除任何预断。可从任何与控告相关或可能相关的方面展开调查。
E. 该会员可当面出庭,但如果该会员不要求当面出庭,也可以以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形式出席。委员会主席应主持听证会,必要时应寻求 ACAMS 法律顾问的意见,基于证据和其他程序作出裁决。如果被指控的会员出席听证会,委员会主席应根据 ACAMS 法律顾问的建议和批准,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证据规则。不过,委员会主席将不受诉讼中常用的技术性证据规则的约束,而是可以接受任何被认为适当和相关的证据。书面声明可作为证据。如果证人出庭,则应接受交叉盘问。该会员可自行决定始终由法律顾问陪同和作为代表。各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开支。
V.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A. 在听证会结束后三十 (30) 天内,委员会应根据优势证据,以多数票决定是否存在违反《准则》的行为。如果委员会认为存在违规行为,还应建议实施适当的处罚。委员会应在委员会主席的监督下拟定一份附有处罚建议的书面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委员会的调查和审议记录 (以下简称“记录”),并将记录副本寄送给所涉会员。如果委员会认定不存在违规行为,则应驳回指控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涉会员和提出控告的个人;还应向理事会提交一份书面总结报告。
B. 委员会可对委员会认定的严重违反《准则》的会员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罚。实施的处罚必须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相符,重点在于使所涉会员改过自新,并对其他人相同或类似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处罚包括:
- 对该会员进行书面训斥或谴责 (如有必要,可加上任何考验期限);
- 在指定的一段时间内暂停该会员在一个或多个 ACAMS 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成员资格 (如有必要,可加上任何考验期限);
- 永久开除该会员在一个或多个 ACAMS 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成员资格;
- 在指定的一段时间内暂停该会员的 ACAMS 会员资格 (如有必要,可加上任何考验期限);和/或
- 永久开除该会员 ACAMS 会员资格。
C. 委员会可决定给予违反《准则》的会员提交书面保证的机会,保证其已停止不当行为,且不会再犯。
D. 委员会的所有调查和审议都应尽可能严格保密,但在法律强制下,委员会应获准披露任何相关信息。委员会的所有调查和审议均应客观地进行,并排除任何预断。
VI.申诉
A. 如果委员会认定存在违反《准则》的行为并实施处罚,所涉会员可在收到委员会决定的书面通知后三十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以下简称“申诉”)。在申诉期间,应暂停执行处罚。理事会应根据决定和记录复审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委员不得参与申诉。此外,与被指控的不当行为有任何个人或商业关系,或与所处理的案件存在任何利益冲突的委员会委员,不得参与申诉。
B. 被指控的会员可在理事会作出决定前向理事会提交一份书面声明,但不得以其他方式出席或参加理事会的审议。理事会在复审时,可只考虑在决定之前且包括决定之时委员会的决定和记录所代表的事实和条件。
C. 理事会应在收到所涉会员以书面形式请求复审决定后三十 (30) 天内就申诉作出决定。理事会可接受、拒绝或修改委员会对违规行为的决定或建议实施的处罚。如果理事会以多数票认同存在违规行为,且决定和实施的处罚具有合理性,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涉会员以及提出控告的个人,前提是提交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对理事会不公开信息的任何部分保密。如果理事会以多数票认同存在违规行为,但实施的处罚存在不合理,理事会可决定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罚。如果理事会认定不存在违规行为,则应通知所涉会员和提出控告的个人。
D. 各方应自行承担与申诉相关的费用和开支。
E. 任何和所有申诉的结果都应通知委员会。
F. 申诉后无权再次申诉或复审。
VII.放弃会员资格
根据程序所提起的控告悬而未决之前,如果被指控的会员自愿 (以书面形式) 放弃 ACAMS 会员资格,则控告应予以永久驳回,且不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所有记录应予以封存,该会员放弃会员资格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加入 ACAMS。但理事会可授权 ACAMS 主席告知一个或多个政府执法实体该会员放弃会员资格的事实和日期,以及放弃会员资格时待处理的控告的事实和一般性质 (应这些政府实体的要求或主动告知)。同样,如果该会员放弃会员资格,则应将其放弃会员资格的事实和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控告的个人或实体,并告知控告已被永久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