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標準
ACAMS 的每位會員承諾:
- 致力維護並加強反洗錢師的職業操守。
- 維護並展現最高的商業與職業道德標準。
- 尊重同事、ACAMS 員工以及他人。
- 遵守並堅守 ACAMS 所有的內部章程、《會籍標準》、政策及其他規定。
- 遵守適用防制洗錢專業的所有法律及法規。
根據《會員行為審查程序》,若認定 ACAMS 會員的行為構成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則該會員將受紀律處分:
- 受重罪判決(有關重罪判決的進一步討論,請參見《會員行為審查程序》)。
- 在防制洗錢專業或 ACAMS 背景下,針對一名或多名個人或實體,一再或故意作出虛假或誤導性的口頭或書面陳述,且該等陳述對此等個人或實體之專業或商業聲譽造成損害。
- 故意向 ACAMS 或大眾就 ACAMS 會籍資格或證書作出虛假陳述。
- 一再或故意向 ACAMS 提供虛假或誤導性的資訊。
- 未經授權使用 ACAMS 財產,包括但不限於 ACAMS 的名稱、標誌、其他商標或服務標識、版權資訊或會員名單。
- 透過威脅或其他手段,一再恐嚇或騷擾 ACAMS 會員或員工,包括但不限於在沒有合理或善意依據的情況下,檢舉其他 ACAMS 會員違反《會籍標準》。
- 未遵守《行為標準》。
此《會籍標準》一體適用於 ACAMS 現任會員以及準會員。
ACAMS 會員行為審查程序
會員應始終遵守《ACAMS 會籍標準》(以下簡稱《會籍標準》)。有關 ACAMS 會員未實質遵守《會員標準》之指控,應按照《ACAMS 會員行為審查程序》(以下簡稱《審查程序》)進行處理。此《審查程序》一體適用於 ACAMS 現任會員以及準會員。在適當情況下,本文所提及之「會員」應包括「準會員」:
I. 會員審查委員會
ACAMS 董事會應成立一個會員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由五名非董事會成員的 ACAMS 會員組成。ACAMS 董事會應任命一名委員會成員擔任委員會主席。審查委員會成員若在個人或業務上涉及所受指控的不當行為,或在即將處理的申訴中或與之相關有任何利益衝突,均不得參與處理該申訴。於此情況下,ACAMS 董事會應出於此目的,任命另一名委員會成員替代。
II.程序制定與實行
A. 審查委員會主席尤應負責確保《審查程序》獲得客觀一致之貫徹與遵守。
B. 審查委員會的所有行動均應保密,且須遵守以下所載《審查程序》之規定。
C. ACAMS 將向所有會員及準會員公布並提供《審查程序》。
III.申訴
A. 所有申訴應以書面為之,且必須表明申訴人的身分。此外,如有必要,審查委員會主席或任何成員均可自行發起調查。
B. 收到申訴後,主席應在十 (10) 個工作天內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後,主席得自行決定作出結論,認為該申訴:(1) 內含表面上不可靠或不足之資訊,或 (2) 明顯輕率或瑣碎。於此情況下,主席得認定該申訴不構成潛在可起訴之申訴,因此無理由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判斷是否存在嚴重違反《會員標準》之情形。若是如此,則主席應不受理該申訴,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提交人。主席對申訴的所有這類初步不受理結果,應立即書面報告審查委員會的所有成員,並抄送董事會主席。
C. 若主席初步認為申訴為可起訴之申訴,則主席應確保透過掛號信(要求回執),以書面通知行為受到質疑之會員,告知其目前正發起調查並概述調查之依據。主席亦應書面通知提出申訴之個人,向其說明審查委員會正在審查其申訴。
D. 重罪判決之特殊程序: 若審查委員會收到肯定性證據(即政府官方文件或所涉個人承認),表明該會員或準會員於過去三年內受重罪判決,則會員或準會員應開除其會籍(若為會員)或拒絕向其授予會籍資格(若為會籍申請人)。
- 若審查委員會收到肯定性證據(即政府官方文件或所涉個人承認),表明該會員或準會員在成為會員或申請會員資格之日起足三年之前曾受重罪判決,則審查委員會應要求該會員或準會員詳細說明犯罪性質,以及該會員或準會員隨後所採取之任何及所有可能表示其已改過自新之行為。判斷該會員或準會員是否應保留或取得會員資格前,審查委員會應考慮所有相關因素。這些因素應包括自有罪判決以來已過去的時間、犯罪之性質和該犯罪與防制洗錢專業人員行為之間的關係,以及其他任何相關因素。
- 若審查委員會認定某人不應保留或取得會員資格,則所涉個人應有權根據《審查程序》針對該決定提出上訴。
- 若會員或準會員分別遭開除或拒絕授予會籍,除審查委員會依第 V 節另行規定者外,該會員或準會員於三年期間內無權再次申請 ACAMS 會籍。
IV.申訴審查
A. 對於每一件涉嫌違反《會員標準》且主席認定為潛在可起訴之申訴,主席應在必要情況下,授權對該具體事實或情況進行調查(以下簡稱「調查」),以釐清、充分闡明或證實提交人所提供之資訊。
B. 審查委員會應聯絡提出申訴的個人以及受指控的會員,以瞭解有關申訴案件的其他資訊。審查委員會應初步判斷,根據本《審查程序》審查該申訴是否適當,或應將此事項交由從事執法的另一實體。審查委員會應判斷,是否應在申訴轉交至委員會後三十 (30) 日內提出指控。
C. 若審查委員會建議提出正式指控,委員會主席應通知受指控的會員,並向該會員寄送指控的副本以及委員會報告。主席應通知該會員,可應會員要求舉行委員會聽證會(下稱「聽證會」),或會員亦得選擇以書面形式答覆委員會的報告。若會員要求舉行聽證會,應在通知會員後六十 (60) 日內舉行。此外,亦應通知該會員,其有權審閱將在聽證會上提出之證據,且可由律師代表。應向該會員寄送一份《審查程序》副本。
D. 審查委員會進行所有調查與審議,均應盡可能嚴格保密,但應允許委員會在法律強制規定時,或向對於審查及調查指控不當行為至關重要之各方,揭露相關資訊。審查委員會的所有調查與審議均應客觀進行,不得有任何形式之偏見。可針對申訴之任何相關或可能相關的層面進行調查。
E. 如會員不要求親自出席聽證會之機會,亦可透過電話會議或視訊會議的方式舉行。主席應主持會議並裁定證據及其他程序事項,並於必要時徵求 ACAMS 法律顧問的意見。若聽證會在遭指控會員出席的情況下舉行,則主席應按 ACAMS 法律顧問之建議與同意,自行決定證據法則。儘管如此,主席並不受通常在法律訴訟中採用之技術證據法則之約束,而可以採納任何認定為適當且相關的證據。書面陳述可採納為證據。若證人出席,則應進行交互詰問。會員得自行決定是否全程由律師陪同或代表。各方應自行負擔費用與開支。
V. 確定違規行為與制裁實施
A. 聽證會結束後三十 (30) 日內,審查委員會應依據證據優勢,以多數決來決定是否存在違反《會員標準》之行為。若審查委員會認定存在違規行為,亦應建議採取何種適當的制裁措施。應在主席監督下,撰寫內含建議制裁措施的書面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以及審查委員會調查與審議紀錄(以下簡稱「紀錄」),並將副本送交給所涉會員。若審查委員會認定未發生違規行為,則應以書面通知所涉會員以及提出申訴之個人,並駁回申訴;摘要報告亦應以書面提交至董事會。
B. 審查委員會可針對經委員會認定嚴重違反《會員標準》之會員,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制裁。採取之制裁措施,必須與違規行為之性質與嚴重性合理相關,且著重使所涉會員改過自新,並嚇阻他人從事同一或類似行為。制裁包括:
- 對該會員進行書面訓斥或譴責(如有需要,可加上任何觀察期);
- 在指定期間內,暫停該會員於一個或多個 ACAMS 委員會或類似單位的會籍(如有需要,可加上任何觀察期);
- 永久開除該會員於一個或多個 ACAMS 委員會或類似單位之會籍;
- 在指定期間內,暫停該會員的 ACAMS 會籍(如有需要,可加上任何觀察期);
- 永久開除該會員的 ACAMS 會籍。
C. 審查委員會可決定向違反《會員標準》之會員提供機會,令其提交書面保證已終止相關行為,且不會再犯。
D. 審查委員會所有之紀錄審查與審議,均應盡可能嚴格保密,但應允許委員會在法律強制規定時,揭露相關資訊。審查委員會所有之紀錄審查與審議均應客觀進行,不得有任何形式之偏見。
VI.上訴
A. 若認定存在違反《會員標準》之行為,並由審查委員會施以制裁,則所涉會員得在其收到決定的書面通知起三十 (30) 日內,以書面提出請求,要求覆審審查委員會的決定(即「上訴」)。上訴期間,應暫停執行制裁。董事會應根據該決定與紀錄,對審查委員會的建議進行覆審。審查委員會成員不得參與上訴。此外,董事會成員若在個人或業務上涉及所受指控的不當行為,或在即將審查的案件中或與之相關有任何利益衝突,均不得參與上訴。
B. 受指控的會員得在董事會作出決定前,向董事會提交書面陳述,但不得以其他方式出席或參與董事會審議。董事會進行審查時,只能考量決定與紀錄中所示,截至委員會作出決定或期間的事實與條件。
C. 董事會應在收到所涉會員書面請求審查決定後三十 (30) 日內,對上訴作出決定。董事會可以採納、駁回或修改審查委員會之決定,無論是關於違規行為之判斷或建議施以之制裁。若董事會以多數決同意確實發生違規行為,且決定與施加之制裁為適當,則應以書面通知所涉會員以及提出申訴之個人(前提是提交人事先以書面同意,對該等資訊中董事會不予公開的部分保密)。若董事會以多數決同意確實發生違規行為,但施加之制裁不適當,則董事會得決定其認為適當的替代性制裁。若董事會認定未發生違規行為,則應通知所涉會員以及提出申訴之個人。
D. 各方應自行負擔與上訴相關之費用與開支。
E. 所有上訴結果應通知審查委員會。
F. 上訴後,無其他上訴或覆審權利。
VII.放棄資格
若身為申訴對象的會員,於根據《審查程序》受理申訴期間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自願放棄其在 ACAMS 的會籍,則該申訴不影響實體權利的前提下予以駁回,且無需採取任何進一步動作。整份紀錄應蓋印彌封,且該會員自放棄生效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 ACAMS 會籍。然而,董事會得授權 ACAMS主席,(根據該政府實體的要求或其他方式)向一個或多個從事執法的政府實體,告知其會員放棄資格之事實與日期,以及放棄資格時尚未受理之申訴的事實與一般性質。同樣地,在放棄資格的情況下,應將放棄資格之事實與日期以書面通知提出申訴之個人或實體,並據此(在不影響實體權利下)駁回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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